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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現場烤制并銷售面包并不符合散裝食品或預包裝食品的定義。這種行為更傾向于生產過程,因此需要具備相應的生產許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沒有生產許可的生產行為應當按照第四十八條進行處罰。即便按照散裝食品的標準處理,散裝食品也需要標注生產日期,但并非必須在包裝上標注,而可以在價簽等地方進行標注,參考《食品安全法》第14條。根據預包裝食品的罰款規定,沒有生產日期的面包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條處理。該條款規定了對散裝食品的處罰措施,但除了罰款之外,還要求沒收違法所得,這意味著不僅僅針對這一批產品,而是對所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綜合來看,無論是按照散裝食品還是預包裝食品的標準進行處罰,都會涉及到更高的罰款和更廣泛的沒收違法所得。因此,孰輕孰重需要自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