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能否更改?
離婚協議能否更改?
或在婚后男方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共同財產,或虛構共同債務圖謀強行占有女方財產時,女方有權上訴至法院主張重新分配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細則,只要雙方承諾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達成共識,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后即可發放離婚證書。若男方存在上述行為,離婚后女方仍可起訴要求重新分配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導讀或在婚后男方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共同財產,或虛構共同債務圖謀強行占有女方財產時,女方有權上訴至法院主張重新分配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細則,只要雙方承諾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達成共識,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后即可發放離婚證書。若男方存在上述行為,離婚后女方仍可起訴要求重新分配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協議不可修改,唯一特例為結婚登記前尚未生效的離婚協議;或在婚后男方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共同財產,或虛構共同債務圖謀強行占有女方財產時,女方有權上訴至法院主張重新分配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細則,只要雙方承諾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達成共識,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后即可發放離婚證書。若男方存在上述行為,離婚后女方仍可起訴要求重新分配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能否更改?
或在婚后男方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共同財產,或虛構共同債務圖謀強行占有女方財產時,女方有權上訴至法院主張重新分配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細則,只要雙方承諾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達成共識,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后即可發放離婚證書。若男方存在上述行為,離婚后女方仍可起訴要求重新分配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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