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g.51dongshi.com/20250105/wz/18474393552.jpg)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毆打他人并擾亂社會治安,造成一人人身傷害或兩人輕微傷害者,視為情節惡劣。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