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追加分配的具體類型有哪些
破產財產追加分配的具體類型有哪些
破產人隱藏或轉移的財產,無償轉移的財產,以及因承認虛假債務而獲得不當收益及他人在不公平價格下低價出售的財產。(2)此外,還包括第三人因破產人虛假債務而享受的利益。因明顯不合理的定價銷售財產而獲得的利潤。債權人因接收不正當個別清償所獲的收益。領導層侵占公司財物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非法取得的額外收入。(3)破產程序結束后,收回的屬于破產人的其他財產,例如有關部門歸還的遺失物或被盜物品,糾正錯誤支出收回的資金,以及因權利得到確認而追回的財產,債權人放棄的財產以及破產程序結束后實現的債權和物上請求權等。法律依據。《破產法》第三十六條。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導讀破產人隱藏或轉移的財產,無償轉移的財產,以及因承認虛假債務而獲得不當收益及他人在不公平價格下低價出售的財產。(2)此外,還包括第三人因破產人虛假債務而享受的利益。因明顯不合理的定價銷售財產而獲得的利潤。債權人因接收不正當個別清償所獲的收益。領導層侵占公司財物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非法取得的額外收入。(3)破產程序結束后,收回的屬于破產人的其他財產,例如有關部門歸還的遺失物或被盜物品,糾正錯誤支出收回的資金,以及因權利得到確認而追回的財產,債權人放棄的財產以及破產程序結束后實現的債權和物上請求權等。法律依據。《破產法》第三十六條。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1)根據破產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追回以下財產:破產人隱藏或轉移的財產,無償轉移的財產,以及因承認虛假債務而獲得不當收益及他人在不公平價格下低價出售的財產;(2)此外,還包括第三人因破產人虛假債務而享受的利益;因明顯不合理的定價銷售財產而獲得的利潤;債權人因接收不正當個別清償所獲的收益;領導層侵占公司財物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非法取得的額外收入;(3)破產程序結束后,收回的屬于破產人的其他財產,例如有關部門歸還的遺失物或被盜物品,糾正錯誤支出收回的資金,以及因權利得到確認而追回的財產,債權人放棄的財產以及破產程序結束后實現的債權和物上請求權等。法律依據:《破產法》第三十六條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破產財產追加分配的具體類型有哪些
破產人隱藏或轉移的財產,無償轉移的財產,以及因承認虛假債務而獲得不當收益及他人在不公平價格下低價出售的財產。(2)此外,還包括第三人因破產人虛假債務而享受的利益。因明顯不合理的定價銷售財產而獲得的利潤。債權人因接收不正當個別清償所獲的收益。領導層侵占公司財物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非法取得的額外收入。(3)破產程序結束后,收回的屬于破產人的其他財產,例如有關部門歸還的遺失物或被盜物品,糾正錯誤支出收回的資金,以及因權利得到確認而追回的財產,債權人放棄的財產以及破產程序結束后實現的債權和物上請求權等。法律依據。《破產法》第三十六條。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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