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抵押財產(chǎn)之繼承問題
《民法典》中,抵押財產(chǎn)之繼承問題
在遺產(chǎn)分割時,應先行清償其生前所欠稅費及債務,并為喪失勞動能力且缺少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預留必要資產(chǎn)。【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導讀在遺產(chǎn)分割時,應先行清償其生前所欠稅費及債務,并為喪失勞動能力且缺少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預留必要資產(chǎn)。【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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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相關(guān)法規(guī),繼承人可依法享有合法收入的承繼權(quán)。在遺產(chǎn)分割時,應先行清償其生前所欠稅費及債務,并為喪失勞動能力且缺少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預留必要資產(chǎn)。【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民法典》中,抵押財產(chǎn)之繼承問題
在遺產(chǎn)分割時,應先行清償其生前所欠稅費及債務,并為喪失勞動能力且缺少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預留必要資產(chǎn)。【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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