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框架下,離婚案件中關于房產財產分割的判決通常需要在六個月內作出。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從立案之日起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如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由本院院長批準,延長期限六個月;若還需繼續延長,則需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具體到離婚房產分割,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應當包含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而在一方要求離婚的情況下,法律同樣提供了明確途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首先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調解無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也應當準予離婚。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也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