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當公司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資、單方面變更崗位或降低薪資等違法行為時,員工有權被迫離職或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合同,此時可獲得經濟補償,標準為員工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亦需支付相當于員工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然而,若員工主動辭職,則無權獲得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在特定情況下可免于賠償,具體包括以下情形: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4)員工同時與另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且在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5)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6)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
導讀當公司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資、單方面變更崗位或降低薪資等違法行為時,員工有權被迫離職或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合同,此時可獲得經濟補償,標準為員工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亦需支付相當于員工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然而,若員工主動辭職,則無權獲得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在特定情況下可免于賠償,具體包括以下情形: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4)員工同時與另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且在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5)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6)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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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關系中,員工離職的原因多樣,相應的補償或賠償標準也不盡相同。若用人單位無合法理由解雇員工,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相當于員工每工作一年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依據離職前12個月的全部工資計算。當公司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資、單方面變更崗位或降低薪資等違法行為時,員工有權被迫離職或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合同,此時可獲得經濟補償,標準為員工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亦需支付相當于員工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然而,若員工主動辭職,則無權獲得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在特定情況下可免于賠償,具體包括以下情形: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4)員工同時與另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且在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5)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6)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總之,勞動者在離職時應當了解自己的權益,確保在遭遇不公對待時能夠依法維護自身利益。同時,用人單位也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當公司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資、單方面變更崗位或降低薪資等違法行為時,員工有權被迫離職或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合同,此時可獲得經濟補償,標準為員工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亦需支付相當于員工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然而,若員工主動辭職,則無權獲得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在特定情況下可免于賠償,具體包括以下情形: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4)員工同時與另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且在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5)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6)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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