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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庭前調解達成協議并撤訴的,可以申請退還一半的訴訟費。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通過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可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法院調解書生效后,預交訴訟費的當事人應向法官提出退費請求。《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應退回原告一半的案件受理費。民事調解書生效后,法院應及時退還原告訴訟費。然而,實踐中訴訟費退費可能存在一定的時間滯后,需經過承辦人及法院有關領導的簽字等程序。不同法院根據自身情況可能規定了具體的退費時間,但法院應在一個合理期限內及時退費。具體退費期限可與承辦法官聯系確認。庭前調解需注意以下幾點:1. 調解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任何一方不同意則無法進行調解。2. 調解達成協議后,法院通常會制作調解協議書,其中應詳細記錄調解內容。3. 調解書在送達雙方當事人后生效。若在送達前一方反悔,法院應立即作出判決。綜上所述,在實際訴訟案件中,若法院可以通過調解結案,則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退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