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一方在婚前已支付房屋首付且向銀行借款購買房屋并注冊于其自身名下,那么依據司法實踐,此房產將被視為個人財產。但同時,夫妻雙方需使用共同財產償還剩余貸款,其中已償還的部分和房屋所產生的財產增值額將平均分配給夫妻雙方。其余未償還的貸款將仍作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處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