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在離婚訴訟中的證據效力
聊天記錄在離婚訴訟中的證據效力
具體而言,以下定義的電子數據均可成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一)互聯網發布的各類信息。(二)移動通信中的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數字化存儲、處理、傳輸的能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導讀具體而言,以下定義的電子數據均可成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一)互聯網發布的各類信息。(二)移動通信中的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數字化存儲、處理、傳輸的能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可將聊天記錄用作離婚證據,因其中明示了網絡聊天記錄及其它數字化存證信息如網頁、博文、微博客、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均可視為可靠的證據。具體而言,以下定義的電子數據均可成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一)互聯網發布的各類信息;(二)移動通信中的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數字化存儲、處理、傳輸的能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聊天記錄在離婚訴訟中的證據效力
具體而言,以下定義的電子數據均可成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一)互聯網發布的各類信息。(二)移動通信中的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數字化存儲、處理、傳輸的能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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