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權人權益
房屋共有權人權益
共有可分兩種形式,即共同共有及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情況下,需全員同意方可買賣房產,但若個別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則可另行處理。而在按份共有結構中,需獲得持有份額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的人士認可方能進行交易。【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零三條;
導讀共有可分兩種形式,即共同共有及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情況下,需全員同意方可買賣房產,但若個別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則可另行處理。而在按份共有結構中,需獲得持有份額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的人士認可方能進行交易。【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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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享有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權、收益權及處分權等四項基本權益。共有可分兩種形式,即共同共有及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情況下,需全員同意方可買賣房產,但若個別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則可另行處理。而在按份共有結構中,需獲得持有份額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的人士認可方能進行交易。【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零三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房屋共有權人權益
共有可分兩種形式,即共同共有及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情況下,需全員同意方可買賣房產,但若個別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則可另行處理。而在按份共有結構中,需獲得持有份額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的人士認可方能進行交易。【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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