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經歷能否擔任法人
刑事處罰經歷能否擔任法人
受刑事處罰者仍有可能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需滿足以下條件。(1)因貪腐、行賄、侵占、挪用或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罪名被判刑期期滿未超過五年。(2)因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未超過五年。反之,則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導讀受刑事處罰者仍有可能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需滿足以下條件。(1)因貪腐、行賄、侵占、挪用或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罪名被判刑期期滿未超過五年。(2)因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未超過五年。反之,則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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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乃組織代表,自然人僅可任法定代表人。受刑事處罰者仍有可能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需滿足以下條件:(1)因貪腐、行賄、侵占、挪用或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罪名被判刑期期滿未超過五年;(2)因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未超過五年。反之,則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因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刑事處罰經歷能否擔任法人
受刑事處罰者仍有可能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需滿足以下條件。(1)因貪腐、行賄、侵占、挪用或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罪名被判刑期期滿未超過五年。(2)因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未超過五年。反之,則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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