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配偶一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然而,當此類合同超過日常生活所需范圍,一方可事先征詢對方意見后再行簽署。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相關規定,夫妻享有“家事代理權”,即在處理家庭事務時可互為代理人,其行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在處理日常家務時,可互為代理人,并擁有相應的代理權。因此,只要涉及到家庭日常開銷,夫妻任何一方皆有權獨立決策。此外,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無論對方是否知情或認可,雙方均需對該行為的法律后果負有連帶責任。以下五類情況被視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1.為維持家庭基本生活而進行的處置行為。2.為家庭成員的教育、培訓等發展需求所產生的費用。3.為保障家庭健康和休閑娛樂而產生的支出。4.基于家庭社交活動而產生的小額財物贈與或接受贈與。
導讀然而,當此類合同超過日常生活所需范圍,一方可事先征詢對方意見后再行簽署。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相關規定,夫妻享有“家事代理權”,即在處理家庭事務時可互為代理人,其行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在處理日常家務時,可互為代理人,并擁有相應的代理權。因此,只要涉及到家庭日常開銷,夫妻任何一方皆有權獨立決策。此外,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無論對方是否知情或認可,雙方均需對該行為的法律后果負有連帶責任。以下五類情況被視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1.為維持家庭基本生活而進行的處置行為。2.為家庭成員的教育、培訓等發展需求所產生的費用。3.為保障家庭健康和休閑娛樂而產生的支出。4.基于家庭社交活動而產生的小額財物贈與或接受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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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簽訂的買賣合同,若符合正常家庭生活所需范疇及數額限制,則視為合法且有效。然而,當此類合同超過日常生活所需范圍,一方可事先征詢對方意見后再行簽署。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相關規定,夫妻享有“家事代理權”,即在處理家庭事務時可互為代理人,其行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在處理日常家務時,可互為代理人,并擁有相應的代理權。因此,只要涉及到家庭日常開銷,夫妻任何一方皆有權獨立決策。此外,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無論對方是否知情或認可,雙方均需對該行為的法律后果負有連帶責任。以下五類情況被視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1. 為維持家庭基本生活而進行的處置行為;2. 為家庭成員的教育、培訓等發展需求所產生的費用;3. 為保障家庭健康和休閑娛樂而產生的支出;4. 基于家庭社交活動而產生的小額財物贈與或接受贈與;5. 為家庭雇傭關系而簽訂的勞務合同或雇傭合同,以家政服務為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配偶一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然而,當此類合同超過日常生活所需范圍,一方可事先征詢對方意見后再行簽署。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相關規定,夫妻享有“家事代理權”,即在處理家庭事務時可互為代理人,其行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在處理日常家務時,可互為代理人,并擁有相應的代理權。因此,只要涉及到家庭日常開銷,夫妻任何一方皆有權獨立決策。此外,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無論對方是否知情或認可,雙方均需對該行為的法律后果負有連帶責任。以下五類情況被視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1.為維持家庭基本生活而進行的處置行為。2.為家庭成員的教育、培訓等發展需求所產生的費用。3.為保障家庭健康和休閑娛樂而產生的支出。4.基于家庭社交活動而產生的小額財物贈與或接受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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