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一方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分居期間,一方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若因情感問題導致分居,其中一方所負之債將被視為其個人債務。但若此債務已用于家用開支,則會被視作夫婦共債。反之,若因其他原因(如工作)而分居,此時一方所負債務仍應歸于夫婦共債,除非另一方可證明這筆債務并未實際投入家庭共同生活中。【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導讀若因情感問題導致分居,其中一方所負之債將被視為其個人債務。但若此債務已用于家用開支,則會被視作夫婦共債。反之,若因其他原因(如工作)而分居,此時一方所負債務仍應歸于夫婦共債,除非另一方可證明這筆債務并未實際投入家庭共同生活中。【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分居期內,一方的債務并不必然屬于夫妻共債。若因情感問題導致分居,其中一方所負之債將被視為其個人債務;但若此債務已用于家用開支,則會被視作夫婦共債。反之,若因其他原因(如工作)而分居,此時一方所負債務仍應歸于夫婦共債,除非另一方可證明這筆債務并未實際投入家庭共同生活中。【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分居期間,一方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若因情感問題導致分居,其中一方所負之債將被視為其個人債務。但若此債務已用于家用開支,則會被視作夫婦共債。反之,若因其他原因(如工作)而分居,此時一方所負債務仍應歸于夫婦共債,除非另一方可證明這筆債務并未實際投入家庭共同生活中。【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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