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兩月離婚,需退還彩禮否
結婚兩月離婚,需退還彩禮否
通常情況下,彩禮在婚前支付,歸女方或其家人所有,與男方無關。唯有在以下幾種情境之下,男方方可請求女方歸還彩禮。(1)雙方尚未完成結婚注冊手續。(2)雖已注冊,卻無共同生活事實。(3)婚前給予彩禮造成男方經濟困難。上述第二、第三條只適用于離婚背景下。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導讀通常情況下,彩禮在婚前支付,歸女方或其家人所有,與男方無關。唯有在以下幾種情境之下,男方方可請求女方歸還彩禮。(1)雙方尚未完成結婚注冊手續。(2)雖已注冊,卻無共同生活事實。(3)婚前給予彩禮造成男方經濟困難。上述第二、第三條只適用于離婚背景下。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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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冊婚姻關系存在時,男方無法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通常情況下,彩禮在婚前支付,歸女方或其家人所有,與男方無關。唯有在以下幾種情境之下,男方方可請求女方歸還彩禮:(1)雙方尚未完成結婚注冊手續;(2)雖已注冊,卻無共同生活事實;(3)婚前給予彩禮造成男方經濟困難。上述第二、第三條只適用于離婚背景下。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兩月離婚,需退還彩禮否
通常情況下,彩禮在婚前支付,歸女方或其家人所有,與男方無關。唯有在以下幾種情境之下,男方方可請求女方歸還彩禮。(1)雙方尚未完成結婚注冊手續。(2)雖已注冊,卻無共同生活事實。(3)婚前給予彩禮造成男方經濟困難。上述第二、第三條只適用于離婚背景下。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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