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若情勢特殊,申請時間可相應延長一天至四天。對于行為異常、案犯頻發、群體犯罪等嚴重嫌疑人,審批期限可延至30天。檢察院則須在收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申報的七個自然日內予以批復,批準或否決。若檢察院未予批準,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相關人員,并向檢察院通報執行情況。對于仍需進一步調查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采取相應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導讀若情勢特殊,申請時間可相應延長一天至四天。對于行為異常、案犯頻發、群體犯罪等嚴重嫌疑人,審批期限可延至30天。檢察院則須在收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申報的七個自然日內予以批復,批準或否決。若檢察院未予批準,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相關人員,并向檢察院通報執行情況。對于仍需進一步調查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采取相應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公安機關如需對被拘留者實施逮捕,應于拘禁之日起三日內提交請示,由人民檢察院審批。若情勢特殊,申請時間可相應延長一天至四天。對于行為異常、案犯頻發、群體犯罪等嚴重嫌疑人,審批期限可延至30天。檢察院則須在收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申報的七個自然日內予以批復,批準或否決。若檢察院未予批準,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相關人員,并向檢察院通報執行情況。對于仍需進一步調查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采取相應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若情勢特殊,申請時間可相應延長一天至四天。對于行為異常、案犯頻發、群體犯罪等嚴重嫌疑人,審批期限可延至30天。檢察院則須在收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申報的七個自然日內予以批復,批準或否決。若檢察院未予批準,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相關人員,并向檢察院通報執行情況。對于仍需進一步調查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采取相應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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