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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的際,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應當遵從雙方的意愿進行協商,如若協商無法達成共識,便可訴諸于法律途徑,而法院將會依據財產的詳細情況,遵循著關愛兒女、尊重女性及維護無過錯方權益的基本原則來做出判決。在婚姻存續期內,夫妻雙方通過書面協議約定各自所獲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屬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擁有、部分共有的,那么在破碎的婚姻來臨的時,應依照先前的約定予以處置。【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