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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級承包土地時,租賃方完成合同簽訂后便可申領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擁有此證者將受法律保障其權益。根據現行法規要求,若承包人需補充領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則應前往鄉(鎮)級人民政府農業經營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第十八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補發"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