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如何獲取經濟補償
辭退員工如何獲取經濟補償
(1)員工在醫療期滿后,無法勝任原有工作或另行指派之工作。(2)培訓后或調換崗位后,仍無法勝任現有職務。(3)基于不可抗力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且經雙方協商無果。補償金額根據員工服務年份計算,每年一個月薪酬。不足半年者,補發半個月薪酬。具體補償條件如下:(1)企業破產重整期間。(2)生產經營存在嚴重困境。(3)企業轉產、技術革新或經營模式調整,需裁員。(4)其他因經濟環境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執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導讀(1)員工在醫療期滿后,無法勝任原有工作或另行指派之工作。(2)培訓后或調換崗位后,仍無法勝任現有職務。(3)基于不可抗力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且經雙方協商無果。補償金額根據員工服務年份計算,每年一個月薪酬。不足半年者,補發半個月薪酬。具體補償條件如下:(1)企業破產重整期間。(2)生產經營存在嚴重困境。(3)企業轉產、技術革新或經營模式調整,需裁員。(4)其他因經濟環境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執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法定事由解雇員工,雇主須提供經濟補償:(1)員工在醫療期滿后,無法勝任原有工作或另行指派之工作;(2)培訓后或調換崗位后,仍無法勝任現有職務;(3)基于不可抗力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且經雙方協商無果。補償金額根據員工服務年份計算,每年一個月薪酬;不足半年者,補發半個月薪酬。具體補償條件如下:(1)企業破產重整期間;(2)生產經營存在嚴重困境;(3)企業轉產、技術革新或經營模式調整,需裁員;(4)其他因經濟環境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執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員工如何獲取經濟補償
(1)員工在醫療期滿后,無法勝任原有工作或另行指派之工作。(2)培訓后或調換崗位后,仍無法勝任現有職務。(3)基于不可抗力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且經雙方協商無果。補償金額根據員工服務年份計算,每年一個月薪酬。不足半年者,補發半個月薪酬。具體補償條件如下:(1)企業破產重整期間。(2)生產經營存在嚴重困境。(3)企業轉產、技術革新或經營模式調整,需裁員。(4)其他因經濟環境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執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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