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婚姻的財產處置原則
未登記婚姻的財產處置原則
若存在共有財產,則各方可以協議方式進行劃分。若無法達成共識,應將實物進行實質性分割,以確保其具有獨立經濟價值。若實物過于復雜或導致價值降低,則可以采用估值或者出售相關財產后所得款項進行分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導讀若存在共有財產,則各方可以協議方式進行劃分。若無法達成共識,應將實物進行實質性分割,以確保其具有獨立經濟價值。若實物過于復雜或導致價值降低,則可以采用估值或者出售相關財產后所得款項進行分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未辦理婚姻登記的,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存在共有財產,則各方可以協議方式進行劃分;若無法達成共識,應將實物進行實質性分割,以確保其具有獨立經濟價值;若實物過于復雜或導致價值降低,則可以采用估值或者出售相關財產后所得款項進行分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未登記婚姻的財產處置原則
若存在共有財產,則各方可以協議方式進行劃分。若無法達成共識,應將實物進行實質性分割,以確保其具有獨立經濟價值。若實物過于復雜或導致價值降低,則可以采用估值或者出售相關財產后所得款項進行分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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