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需遵守的規定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需遵守的規定
1.未經授權不得擅自離境。2.若住址、工作單位及聯系方式有所改變,應于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執行機關。3.收到傳喚時應立即出庭。4.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證人作證。5.禁止銷毀、篡改或串供。【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導讀1.未經授權不得擅自離境。2.若住址、工作單位及聯系方式有所改變,應于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執行機關。3.收到傳喚時應立即出庭。4.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證人作證。5.禁止銷毀、篡改或串供。【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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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者需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授權不得擅自離境;2.若住址、工作單位及聯系方式有所改變,應于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執行機關;3.收到傳喚時應立即出庭;4.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證人作證;5.禁止銷毀、篡改或串供。【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需遵守的規定
1.未經授權不得擅自離境。2.若住址、工作單位及聯系方式有所改變,應于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執行機關。3.收到傳喚時應立即出庭。4.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證人作證。5.禁止銷毀、篡改或串供。【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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