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原則:自愿性是仲裁法的核心原則之一,體現在仲裁過程的各個階段。首先,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同意通過仲裁解決糾紛。如果只有一方提出仲裁申請,而另一方未達成協議,仲裁機構將不予受理。其次,當事人有權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機構,不受地域或級別限制。此外,仲裁員的選擇也應基于雙方的共同意愿,或者在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時,由仲裁機構負責人指定。當事人還可以自行決定哪些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以及仲裁是否公開進行。2. 獨立原則:仲裁法規定,仲裁過程應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干預。這種獨立性確保了仲裁的公正性和及時性,免受外部壓力和干擾。3. 公正合理解決糾紛原則:只要當事人遵守法律、履行合同約定,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進行仲裁,就能在仲裁過程中占據有利地位。這一原則強調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基于事實做出公正和合理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