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之區別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之區別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行為人僅限于侵權復制品制作商以外的個人或組織。而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則常為原創作品的制造者,若涉及同謀,也可能包括發行者和銷售者。2.犯罪客觀內容有異。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在客觀上體現出違法販賣侵權復制品并獲取巨額利潤的行為特征。而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涵蓋復制、發行或出版等多種形式。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導讀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行為人僅限于侵權復制品制作商以外的個人或組織。而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則常為原創作品的制造者,若涉及同謀,也可能包括發行者和銷售者。2.犯罪客觀內容有異。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在客觀上體現出違法販賣侵權復制品并獲取巨額利潤的行為特征。而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涵蓋復制、發行或出版等多種形式。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https://img.51dongshi.com/20250107/wz/18417360052.jpg)
1. 主體身份有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行為人僅限于侵權復制品制作商以外的個人或組織;而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則常為原創作品的制造者,若涉及同謀,也可能包括發行者和銷售者。2. 犯罪客觀內容有異。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在客觀上體現出違法販賣侵權復制品并獲取巨額利潤的行為特征;而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涵蓋復制、發行或出版等多種形式。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之區別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行為人僅限于侵權復制品制作商以外的個人或組織。而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則常為原創作品的制造者,若涉及同謀,也可能包括發行者和銷售者。2.犯罪客觀內容有異。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在客觀上體現出違法販賣侵權復制品并獲取巨額利潤的行為特征。而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涵蓋復制、發行或出版等多種形式。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