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因病遭解雇,是否享有補償?
試用期員工因病遭解雇,是否享有補償?
經濟補償按照在本公司服務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至一年者,視為一年。不足六個月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的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導讀經濟補償按照在本公司服務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至一年者,視為一年。不足六個月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的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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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況下,員工可獲得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作為對違法解雇的制裁,若因病假被解雇且醫療期結束仍無法勝任原工作或新安排工作,則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替代正式勞動合同終止,但需此外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在本公司服務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至一年者,視為一年;不足六個月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的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員工因病遭解雇,是否享有補償?
經濟補償按照在本公司服務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至一年者,視為一年。不足六個月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的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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