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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文指出:社會保險基金依種類不同而有專屬資金來源,逐步實現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遵守相關法規,依法參與并支付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對此又再度強調,指出勞動者在特定情況下可享有社會保險權益,如生育…。用人單位務必依法為全體員工購買社保,女職工生育期間亦應享受到法律賦予的保險權益。如今貴司未能按規定為你購買生育保險,導致你無法獲取生育醫療費用及生育保險的報銷,因此,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應承擔醫療費的具體金額,應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核準,對于符合國家及地方的生育保險政策的部分,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