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不得轉讓的法律規定情形
房地產不得轉讓的法律規定情形
(二)司法或行政部門依職權裁決查封或限制房地產權利。(三)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四)共有房產,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五)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六)未依法辦理所有權證書的。(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它情況《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導讀(二)司法或行政部門依職權裁決查封或限制房地產權利。(三)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四)共有房產,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五)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六)未依法辦理所有權證書的。(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它情況《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一)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二)司法或行政部門依職權裁決查封或限制房地產權利;(三)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四)共有房產,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五)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六)未依法辦理所有權證書的;(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它情況《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不得轉讓的法律規定情形
(二)司法或行政部門依職權裁決查封或限制房地產權利。(三)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四)共有房產,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五)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六)未依法辦理所有權證書的。(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它情況《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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