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用于抵押擔保
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用于抵押擔保
該合同本身并非擔保之材,僅可作為具備償付能力的證明文件。擔保是以現有個人資產為債務償還作保,若債務人無法按期償還,債權人有權對擔保物品進行優先處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導讀該合同本身并非擔保之材,僅可作為具備償付能力的證明文件。擔保是以現有個人資產為債務償還作保,若債務人無法按期償還,債權人有權對擔保物品進行優先處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用作抵押擔保。該合同本身并非擔保之材,僅可作為具備償付能力的證明文件。擔保是以現有個人資產為債務償還作保,若債務人無法按期償還,債權人有權對擔保物品進行優先處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用于抵押擔保
該合同本身并非擔保之材,僅可作為具備償付能力的證明文件。擔保是以現有個人資產為債務償還作保,若債務人無法按期償還,債權人有權對擔保物品進行優先處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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