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可否起訴雙方
夫妻一方借款可否起訴雙方
《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簽名或一方追認后產生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中以個人名義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擔的債務,均視為共同債務。反之,若用個人名義借貸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非為共同債務。但如債權人能證明確屬消費于二人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抑或是依二人共同意愿行事,仍可追究二人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導讀《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簽名或一方追認后產生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中以個人名義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擔的債務,均視為共同債務。反之,若用個人名義借貸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非為共同債務。但如債權人能證明確屬消費于二人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抑或是依二人共同意愿行事,仍可追究二人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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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舉債,若債權人能證明確系二人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所需或有二人共同承諾之意,即可對其進行訴求。《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簽名或一方追認后產生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中以個人名義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擔的債務,均視為共同債務。反之,若用個人名義借貸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非為共同債務;但如債權人能證明確屬消費于二人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抑或是依二人共同意愿行事,仍可追究二人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借款可否起訴雙方
《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簽名或一方追認后產生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中以個人名義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擔的債務,均視為共同債務。反之,若用個人名義借貸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非為共同債務。但如債權人能證明確屬消費于二人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抑或是依二人共同意愿行事,仍可追究二人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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