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三十條
勞動法第三十條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工會有權提出意見。若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若勞動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依法提供支持和幫助。《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若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應依法發出支付令。第四十六條詳細列舉了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勞動者依據法律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等。
導讀根據《勞動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工會有權提出意見。若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若勞動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依法提供支持和幫助。《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若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應依法發出支付令。第四十六條詳細列舉了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勞動者依據法律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等。
當員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如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根據《勞動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工會有權提出意見。若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若勞動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依法提供支持和幫助。《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若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應依法發出支付令。第四十六條詳細列舉了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勞動者依據法律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等。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具體計算方法。補償依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若勞動者月工資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補償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但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詳情
勞動法第三十條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工會有權提出意見。若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若勞動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依法提供支持和幫助。《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若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應依法發出支付令。第四十六條詳細列舉了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勞動者依據法律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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