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如下:
一、代理商與經銷商的概念區別
1、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
2、從法律關系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3、經銷可以分為一般經銷與獨家經銷。在獨家經銷情形,一般會規定經銷商最低交易數量、不得經銷相競爭的其他供貨商產品等。
4、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權限內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
二、經銷商業務不同
1、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制造商的產品/服務);獲得經營利潤;
2、多品種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三、代理商業務不同
1、不一定是獨立機構;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制造商的產品/服務);賺取傭金(提成);
2、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供貨權力較大。四、從制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不同制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五、經銷與代理的不同1、? 代理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2、? 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3、? 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六、經銷商與代理商利潤不同
1、兩者的利潤獲取方式不同,前者是加價銷售,獲得經營利潤.后者按照規定價格售賣,賺取傭金也就是所謂的提成。
2、兩者的經營權限也有所不同,前者可以經營多品種——甚至經營競品,后者經營品類較少,一般不經營競爭品牌。
擴展資料:
代理商類型
1、總代理:又稱全權代理,是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有權處理本人日常業務或專業活動中隨時發生的事務,也有權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一般性活動。
2、獨家代理:是一種狹義代理人概念,指通過協議規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其業務限于商業活動,具有壟斷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托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傭金和補償費用。
4、單一商號代理商:指僅為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其經營效益首先取決于企業主提供的業務情況,對企業主有很大的依賴性。
5、區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此種不排除企業主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與合法性,但即使未參與。
6、對于與企業關系規定的應由他代理的區域或消費集團成員所締結的交易,同樣享有傭金請求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