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在美國找代孕犯法嗎
中國人在美國找代孕犯法嗎
其中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同時,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知,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實施代孕技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難看出,我國法律對“代孕”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對“有技術實施代孕的醫療機構”的規制,而沒有對孕母和代孕委托者作出禁止性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朱八通過某醫療機構安排孕母小周為自己“代孕”,朱八和小周將適用“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該醫療機構則會被作出相應處罰。但這是否意味著我國法律直接認可代孕呢。
導讀其中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同時,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知,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實施代孕技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難看出,我國法律對“代孕”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對“有技術實施代孕的醫療機構”的規制,而沒有對孕母和代孕委托者作出禁止性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朱八通過某醫療機構安排孕母小周為自己“代孕”,朱八和小周將適用“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該醫療機構則會被作出相應處罰。但這是否意味著我國法律直接認可代孕呢。
目前,我國法律對代孕作出明確規定的,僅有一部衛生部(現衛健委)于2001年發布施行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其中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同時,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知,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實施代孕技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難看出,我國法律對“代孕”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對“有技術實施代孕的醫療機構”的規制,而沒有對孕母和代孕委托者作出禁止性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朱八通過某醫療機構安排孕母小周為自己“代孕”,朱八和小周將適用“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該醫療機構則會被作出相應處罰。但這是否意味著我國法律直接認可代孕呢?倒也不是,因為孕母和委托者之間的“有償代孕協議”會被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孕母沒法根據這份協議找對方要報酬,委托方也不可能據此要到孩子的撫養權。也就是說這是一筆“沒有法律保障的交易”,吃虧了也得自己扛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此外,關于“代孕”所生孩子的歸屬問題,我國主要支持“分娩說”,即“孩子是誰生的就歸誰”,委托方肯定沒法直接獲得孩子父母身份的,自然沒有撫養權。但是,考慮到孩子和委托方在遺傳信息上也有極為密切的聯系,且孕母往往也是弱勢的一方,難以獨立負擔孩子的全部撫養義務,所以委托方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2012年,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對一起“代孕孩子撫養權爭議”的審理結果就表明,孩子的撫養權歸代孕婦女,求孕的男方還需承擔64萬元撫養費。廈門一企業主張某的孩子因車禍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張某經中介找到了曉玲(化名)為其代孕生子。張某每月支付曉玲生活費1.5萬元,先后累計達20余萬元。 2012年3月,曉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事后,曉玲拒絕將孩子交給張某夫婦撫養。在多次溝通無效后,張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曉玲于是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獲得孩子的“撫養費”。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對非婚生女都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哺乳期的子女應以跟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宜,被告應當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費、教育費直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最終,法官將非婚生女判決給曉玲撫養,張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撫養費3000元,撫養費累計達64萬元。雖然委托方在理論上也可能通過“收養”獲得父母身份,但這不僅需要孩子的生父母(即孕母)同意,還需要其滿足“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條件。一定程度,主動權還是掌握在孕母手上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綜上,在發生在國內的一次代孕交易中,孕母和委托方“沒有違法”,那么如果這件事發生在直接允許代孕的國家,自然也很難被認定為“違法”。不過,由于正規醫療機構不愿冒風險搞代孕,委托方和孕母一半只能找“黑診所”,如果由此導致孕母嚴重身體傷害,“黑診所”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委托方可能是該罪的幫助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外,@央視新聞 所批駁的“包生男孩代孕者懷上女孩會被強行打胎”行為,可能會因為對孕母造成嚴重傷害而構成“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胎兒如存缺陷或被丟棄”情況,則可能構成“遺棄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國人在美國找代孕犯法嗎
其中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同時,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知,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實施代孕技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難看出,我國法律對“代孕”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對“有技術實施代孕的醫療機構”的規制,而沒有對孕母和代孕委托者作出禁止性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朱八通過某醫療機構安排孕母小周為自己“代孕”,朱八和小周將適用“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該醫療機構則會被作出相應處罰。但這是否意味著我國法律直接認可代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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