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撤回后再次申請法院如何處理
申請執行人撤回后再次申請法院如何處理
一、現狀關于撤回執行申請,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只在第二百三十三條里提及了撤銷申請,而正式提及撤回申請的規定只有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如后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可以看出,司法實踐是認可申請人撤回申請的,只是對撤回申請的概念、性質和法律效果等未系統規定。如果法院準許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后,申請人又重新提出申請的,法院應否允許,該案能否再重新受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二、實務中的處理及理論界的分歧。實務中,當申請人再次申請執行時,人民法院一般予以了受理。
導讀一、現狀關于撤回執行申請,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只在第二百三十三條里提及了撤銷申請,而正式提及撤回申請的規定只有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如后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可以看出,司法實踐是認可申請人撤回申請的,只是對撤回申請的概念、性質和法律效果等未系統規定。如果法院準許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后,申請人又重新提出申請的,法院應否允許,該案能否再重新受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二、實務中的處理及理論界的分歧。實務中,當申請人再次申請執行時,人民法院一般予以了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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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強申請執行的案件,申請人是否可以撤回申請?如法院準許撤回申請后申請人又重新提出申請的,法院應否允許,該案能否再重新受理?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對此類案件進行法律探討就顯得十分必要。一、現狀關于撤回執行申請,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只在第二百三十三條里提及了撤銷申請,而正式提及撤回申請的規定只有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如后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可以看出,司法實踐是認可申請人撤回申請的,只是對撤回申請的概念、性質和法律效果等未系統規定。如果法院準許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后,申請人又重新提出申請的,法院應否允許,該案能否再重新受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二、實務中的處理及理論界的分歧實務中,當申請人再次申請執行時,人民法院一般予以了受理。在理論界對于申請人已經撤回申請的執行案件又重新申請執行的,法院應否再次受理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已執行終結,并已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終結裁定書,表明該案已結案,如再次立案執行,雖保護了申請人的權益,勢必對被執行人的權益造成損害,故不應再立案執行;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立案執行,法院下發的終結執行裁定書,只是程序上的終結,實體上該案并未結案。三、司法建議及理由筆者認為,對申請人撤回申請后再次申請執行的案件法院應否受理的問題,應區別對待。對本類案件的處理,原則上法院不再受理,但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權利的救濟,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受欺詐或者脅迫而撤回申請的,應當再受理。1、終結執行案件,執行程序不再恢復。法律規定的執行案件結案案由不包括撤回申請。在執行實務中,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案件,一般是按照終結結案來處理。終結執行是一種非正常的結束執行,執行程序不再恢復。故申請人再次申請執行時,法院理應不再受理。2、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申請人在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后,法院應當不再受理。“一事不再理”原則當然適用于執行程序。申請人撤回申請,視為放棄了自己的強制執行申請權,其債權不應再得到法律保護,故應裁定不予受理。3、當法院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后,當事人再向法院撤回申請,在沒有其他合法理由的情況下,重復申請的行為,勢必造成大量司法資源的浪費,阻礙法院執行工作的效率。因此,原則上不應再受理此類案件。4、個別申請人利用撤回申請逃避債務。某些當事人在一案中系債權人,而在另案中系債務人,當其發現作為債權人即將執行到位的債務被其他債權人發現后,為了逃避債務而向法院撤回執行申請,等待時機悄悄向法院再次申請執行。5、附條件地再次受理個別案件,體現對當事人權利的救濟。在當事人重新提出申請后,法院應對其再次申請的行為進行審查,如果確因受欺詐、脅迫而撤回之前申請的,對再次申請,法院應予受理,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綜上,筆者認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當事人撤回申請法院終結執行,再申請原則不受理,因此,當申請人向法院撤回申請時,法官應盡釋明義務,將撤回申請可能的法律后果告知當事人,以供當事人權衡,真正實現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作者單位:自貢市貢井區人民法院執行庭
申請執行人撤回后再次申請法院如何處理
一、現狀關于撤回執行申請,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只在第二百三十三條里提及了撤銷申請,而正式提及撤回申請的規定只有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如后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可以看出,司法實踐是認可申請人撤回申請的,只是對撤回申請的概念、性質和法律效果等未系統規定。如果法院準許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后,申請人又重新提出申請的,法院應否允許,該案能否再重新受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二、實務中的處理及理論界的分歧。實務中,當申請人再次申請執行時,人民法院一般予以了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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