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期限除了兩年和二十年還有沒有其他的?
民事訴訟時效期限除了兩年和二十年還有沒有其他的?
在民事訴訟中,時效期限的設定對于權利主張至關重要。除了常見的兩年和二十年時效外,還有其他不同期限的時效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此外,《海商法》對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損分攤等請求權設定了一年的時效。《拍賣法》第61條第3款規定,拍賣標的物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也為一年。《合同法解(一)》第6條指出,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專利法》第62條提到,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得知或應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表
導讀在民事訴訟中,時效期限的設定對于權利主張至關重要。除了常見的兩年和二十年時效外,還有其他不同期限的時效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此外,《海商法》對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損分攤等請求權設定了一年的時效。《拍賣法》第61條第3款規定,拍賣標的物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也為一年。《合同法解(一)》第6條指出,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專利法》第62條提到,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得知或應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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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時效期限的設定對于權利主張至關重要。除了常見的兩年和二十年時效外,還有其他不同期限的時效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此外,《海商法》對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損分攤等請求權設定了一年的時效。《拍賣法》第61條第3款規定,拍賣標的物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也為一年。《合同法解(一)》第6條指出,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專利法》第62條提到,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得知或應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表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同樣為兩年,自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系人知道或應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著作權糾紛解釋》第2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1款指出,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海商法》對航次租船合同、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用合同、船舶碰撞、海難救助、根據海上保險合同要求保險賠償等請求權設定了兩年的時效。此外,《產品質量法》第45條對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知其權益受損時起計算。《海商法》第265條還規定,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環境保護法》第42條指出,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知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合同法解釋(一)》第7條則規定,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知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為四年。《行訴解釋》第42條指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知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法通則》第137條明確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知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民通意見》第175條第2款進一步指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這些不同的時效期限為權利主張提供了明確的時間框架,有助于確保法律關系的穩定和公正。
民事訴訟時效期限除了兩年和二十年還有沒有其他的?
在民事訴訟中,時效期限的設定對于權利主張至關重要。除了常見的兩年和二十年時效外,還有其他不同期限的時效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此外,《海商法》對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損分攤等請求權設定了一年的時效。《拍賣法》第61條第3款規定,拍賣標的物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也為一年。《合同法解(一)》第6條指出,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專利法》第62條提到,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得知或應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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