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的四種行為
反壟斷的四種行為
1、聯合限制競爭,即經營者聯合實施的妨礙和消除市場競爭,排擠競爭對手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2、經營者集中,即兩個以上的企業相互合并,和一個、多個個人與企業對其他企業全部、部分獲得控制,從而導致相互關系上的持久變遷的行為。3、行政性壟斷行為,政府、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其他政府職能部門與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職能的行政性公司,憑借行政權力排斥、限制或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無濫用行為,不為《反壟斷法》所禁止。
導讀1、聯合限制競爭,即經營者聯合實施的妨礙和消除市場競爭,排擠競爭對手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2、經營者集中,即兩個以上的企業相互合并,和一個、多個個人與企業對其他企業全部、部分獲得控制,從而導致相互關系上的持久變遷的行為。3、行政性壟斷行為,政府、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其他政府職能部門與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職能的行政性公司,憑借行政權力排斥、限制或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無濫用行為,不為《反壟斷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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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的四種行為如下:1、聯合限制競爭,即經營者聯合實施的妨礙和消除市場競爭,排擠競爭對手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2、經營者集中,即兩個以上的企業相互合并,和一個、多個個人與企業對其他企業全部、部分獲得控制,從而導致相互關系上的持久變遷的行為。3、行政性壟斷行為,政府、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其他政府職能部門與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職能的行政性公司,憑借行政權力排斥、限制或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無濫用行為,不為《反壟斷法》所禁止。
反壟斷的四種行為
1、聯合限制競爭,即經營者聯合實施的妨礙和消除市場競爭,排擠競爭對手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2、經營者集中,即兩個以上的企業相互合并,和一個、多個個人與企業對其他企業全部、部分獲得控制,從而導致相互關系上的持久變遷的行為。3、行政性壟斷行為,政府、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其他政府職能部門與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職能的行政性公司,憑借行政權力排斥、限制或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無濫用行為,不為《反壟斷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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