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
社保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
二、在仲裁時效過期后,勞動者可以嘗試以時效中斷、中止等法律抗辯理由來進行辯護。特別是時效中斷的策略,勞動者可以通過向用人單位提出權利要求或進行協商,以期達成時效中斷的效果。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對于第二條中的第(一)、(三)、(四)、(五)項爭議,仲裁申請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起算點是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對于第(二)項爭議,則適用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對于在勞動人事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不受一年時效期間的限制,但若勞動人事關系終止,應在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導讀二、在仲裁時效過期后,勞動者可以嘗試以時效中斷、中止等法律抗辯理由來進行辯護。特別是時效中斷的策略,勞動者可以通過向用人單位提出權利要求或進行協商,以期達成時效中斷的效果。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對于第二條中的第(一)、(三)、(四)、(五)項爭議,仲裁申請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起算點是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對于第(二)項爭議,則適用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對于在勞動人事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不受一年時效期間的限制,但若勞動人事關系終止,應在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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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于社保費用的爭議,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制度。但如果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費,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社保部門提出投訴,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二、在仲裁時效過期后,勞動者可以嘗試以時效中斷、中止等法律抗辯理由來進行辯護。特別是時效中斷的策略,勞動者可以通過向用人單位提出權利要求或進行協商,以期達成時效中斷的效果。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對于第二條中的第(一)、(三)、(四)、(五)項爭議,仲裁申請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起算點是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對于第(二)項爭議,則適用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對于在勞動人事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不受一年時效期間的限制,但若勞動人事關系終止,應在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四、在仲裁時效期間內,若當事人一方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或申請支付令等方式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均可以導致仲裁時效中斷,并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五、若因不可抗力或正當理由,如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情形,導致當事人無法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將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將繼續計算。六、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根據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仲裁申請書應包含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證據及來源等內容。對于書寫仲裁申請存在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錄在筆錄中,并由申請人確認。若申請材料不規范或不齊全,仲裁委員會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社保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
二、在仲裁時效過期后,勞動者可以嘗試以時效中斷、中止等法律抗辯理由來進行辯護。特別是時效中斷的策略,勞動者可以通過向用人單位提出權利要求或進行協商,以期達成時效中斷的效果。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對于第二條中的第(一)、(三)、(四)、(五)項爭議,仲裁申請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起算點是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對于第(二)項爭議,則適用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對于在勞動人事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不受一年時效期間的限制,但若勞動人事關系終止,應在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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