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的負債性質如何定斷
離婚夫妻的負債性質如何定斷
1.如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愿所負,則應視為共同債務。2.若該債務由一方以個人名義承擔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應歸屬于個人債務范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導讀1.如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愿所負,則應視為共同債務。2.若該債務由一方以個人名義承擔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應歸屬于個人債務范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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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債務性質判定的兩大準則:1.如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愿所負,則應視為共同債務;2.若該債務由一方以個人名義承擔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應歸屬于個人債務范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夫妻的負債性質如何定斷
1.如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愿所負,則應視為共同債務。2.若該債務由一方以個人名義承擔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應歸屬于個人債務范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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