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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詳細列明了企業主要負責人需履行的具體安全生產職責。這些職責除了涵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通用要求之外,還特別強調了幾個關鍵點。首先,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深入分析存在的安全問題,以預防潛在的風險。其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確保員工熟悉應急程序,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在事故發生時,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組織救援,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妥善處理善后事宜,積極協助事故調查。此外,每年向全體員工或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狀況及個人履行安全職責的情況,以增強透明度,接受來自工會、員工及股東的監督。這一規定旨在強化企業的安全管理,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確保生產活動的安全進行。通過這些具體措施,企業主要負責人能夠有效履行其在安全生產中的領導職責,構建一個更加安全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