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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后的財產轉移在法律上看屬于違法。然而,在法院尚未作出裁決之際,其行為未必違反禁止性規定,因此可能對原告權益造成傷害。因此,法律設置了訴前財產保全、先于執行以及查封扣押等司法保護措施。換言之,在此階段內,其財產轉移并不被視為違法。但若判決生效后仍進行財產轉移,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拒不履行裁判判決罪。《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