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上“合法有效憑證”具體是指什么
稅法上“合法有效憑證”具體是指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進一步指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責任審核原始憑證,對于不真實或不合法的憑證有權拒收,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于記載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憑證,會計人員應要求其更正或補充。這一規定強調了會計憑證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1996)19號)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一條詳細說明了如何處理錯誤憑證。對于原始憑證的錯誤,應由開出單位重新開具或更正,并加蓋公章。記賬憑證的錯誤可以通過紅字更正法或補充更正法進行修正。這些規定確保了會計記錄的準確性與一致性。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進一步指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責任審核原始憑證,對于不真實或不合法的憑證有權拒收,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于記載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憑證,會計人員應要求其更正或補充。這一規定強調了會計憑證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1996)19號)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一條詳細說明了如何處理錯誤憑證。對于原始憑證的錯誤,應由開出單位重新開具或更正,并加蓋公章。記賬憑證的錯誤可以通過紅字更正法或補充更正法進行修正。這些規定確保了會計記錄的準確性與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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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法中,“合法有效憑證”是一個關鍵概念,主要依據一系列法規進行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記賬和核算。這一規定確保了會計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進一步指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責任審核原始憑證,對于不真實或不合法的憑證有權拒收,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于記載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憑證,會計人員應要求其更正或補充。這一規定強調了會計憑證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1996)19號)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一條詳細說明了如何處理錯誤憑證。對于原始憑證的錯誤,應由開出單位重新開具或更正,并加蓋公章。記賬憑證的錯誤可以通過紅字更正法或補充更正法進行修正。這些規定確保了會計記錄的準確性與一致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必須取得發票,并且不得要求更改發票的品名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這些規定維護了發票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保障了稅收征管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指出,納稅人扣除有關項目的憑證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進一步明確,合法有效憑證包括:支付給境內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時,以該單位或個人開具的發票為憑證;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以財政票據為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以簽收單據為憑證,稅務部門有疑義時,需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以及其他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則規定了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范圍,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綜上所述,合法有效憑證在稅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確保了稅務處理的準確性和合法性。詳情
稅法上“合法有效憑證”具體是指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進一步指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責任審核原始憑證,對于不真實或不合法的憑證有權拒收,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于記載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憑證,會計人員應要求其更正或補充。這一規定強調了會計憑證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1996)19號)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一條詳細說明了如何處理錯誤憑證。對于原始憑證的錯誤,應由開出單位重新開具或更正,并加蓋公章。記賬憑證的錯誤可以通過紅字更正法或補充更正法進行修正。這些規定確保了會計記錄的準確性與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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