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交房,開發商應如何應對?
逾期不交房,開發商應如何應對?
1.如因開發商因素導致延遲,即構成違約。據此買房人可依照合同主張退房及追究違約責任,開發商需依約支付合理賠償。2.違約金數額需參考商品房購銷合同條款。若約定過低,買房人有權向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額度,或參考同期同類區域房產租金。3.逾期未驗收房屋視為已實際交付。此后買房人需自行承擔購房風險和應繳稅費。4.購買前請確保留存準確的聯系方式,以便接收交房通知。如不能親自收房,可委托他人或與開發商協商變更收房時間,并簽訂書面協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導讀1.如因開發商因素導致延遲,即構成違約。據此買房人可依照合同主張退房及追究違約責任,開發商需依約支付合理賠償。2.違約金數額需參考商品房購銷合同條款。若約定過低,買房人有權向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額度,或參考同期同類區域房產租金。3.逾期未驗收房屋視為已實際交付。此后買房人需自行承擔購房風險和應繳稅費。4.購買前請確保留存準確的聯系方式,以便接收交房通知。如不能親自收房,可委托他人或與開發商協商變更收房時間,并簽訂書面協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面對開發商延期交付房產的問題,以下幾點建議或許能提供幫助:1. 如因開發商因素導致延遲,即構成違約。據此買房人可依照合同主張退房及追究違約責任,開發商需依約支付合理賠償;2. 違約金數額需參考商品房購銷合同條款。若約定過低,買房人有權向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額度,或參考同期同類區域房產租金;3. 逾期未驗收房屋視為已實際交付。此后買房人需自行承擔購房風險和應繳稅費;4. 購買前請確保留存準確的聯系方式,以便接收交房通知。如不能親自收房,可委托他人或與開發商協商變更收房時間,并簽訂書面協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十二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逾期不交房,開發商應如何應對?
1.如因開發商因素導致延遲,即構成違約。據此買房人可依照合同主張退房及追究違約責任,開發商需依約支付合理賠償。2.違約金數額需參考商品房購銷合同條款。若約定過低,買房人有權向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額度,或參考同期同類區域房產租金。3.逾期未驗收房屋視為已實際交付。此后買房人需自行承擔購房風險和應繳稅費。4.購買前請確保留存準確的聯系方式,以便接收交房通知。如不能親自收房,可委托他人或與開發商協商變更收房時間,并簽訂書面協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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