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與陰陽合同的關聯性
補充協議與陰陽合同的關聯性
所謂“陰陽合同”系指當事人就同一事項簽訂兩份以上內容不盡相同之合同,一份供給內部,另一份展示于外,在外那份未必代表雙方真實意愿,常用于躲避國家稅收。與此相對,在內部那份合同才是真實反映雙方意見的表達形式,可能采取書面或口頭方式。“陰陽合同”的“陽合同”屬于無效,若“陰合同”滿足合同有效要件,便視為有效合同。另外,所謂的合同補充協議即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質量、價格及支付方式等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清時,通過再次協議彌補缺漏的情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導讀所謂“陰陽合同”系指當事人就同一事項簽訂兩份以上內容不盡相同之合同,一份供給內部,另一份展示于外,在外那份未必代表雙方真實意愿,常用于躲避國家稅收。與此相對,在內部那份合同才是真實反映雙方意見的表達形式,可能采取書面或口頭方式。“陰陽合同”的“陽合同”屬于無效,若“陰合同”滿足合同有效要件,便視為有效合同。另外,所謂的合同補充協議即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質量、價格及支付方式等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清時,通過再次協議彌補缺漏的情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補充協議并非陰陽合同。所謂“陰陽合同”系指當事人就同一事項簽訂兩份以上內容不盡相同之合同,一份供給內部,另一份展示于外,在外那份未必代表雙方真實意愿,常用于躲避國家稅收。與此相對,在內部那份合同才是真實反映雙方意見的表達形式,可能采取書面或口頭方式。“陰陽合同”的“陽合同”屬于無效,若“陰合同”滿足合同有效要件,便視為有效合同。另外,所謂的合同補充協議即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質量、價格及支付方式等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清時,通過再次協議彌補缺漏的情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補充協議與陰陽合同的關聯性
所謂“陰陽合同”系指當事人就同一事項簽訂兩份以上內容不盡相同之合同,一份供給內部,另一份展示于外,在外那份未必代表雙方真實意愿,常用于躲避國家稅收。與此相對,在內部那份合同才是真實反映雙方意見的表達形式,可能采取書面或口頭方式。“陰陽合同”的“陽合同”屬于無效,若“陰合同”滿足合同有效要件,便視為有效合同。另外,所謂的合同補充協議即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質量、價格及支付方式等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清時,通過再次協議彌補缺漏的情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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