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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糾紛中,若當事人完全授權代理律師出席訴訟,其可無需親自參與,但鑒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質——關系到彼此情感裂痕的確切程度,以及財產分割處理等重要事宜,需當事人以真實意志做出決定方能依法裁決,并需經法院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后方可判定。因此,除非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否則離婚案件原則上須由當事人親自出庭:(1)年老體衰或行動不便者;(2)工作崗位特殊無法離崗者;(3)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者;(4)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出庭者;(5)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出庭者。但仍需向法院提交關于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