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若涉案房產仍處于未取得所有權或部分產權狀態,且無法協商解決,人民法院應暫不作出所有權歸屬判決,而應考慮實際情況決定使用權歸屬。待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之后,如仍有爭議,可再行提起訴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