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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企房使用權轉讓的規定根據2002年國土資源部和房屋管理局的《通知》,進行公房使用權交易的一方必須是合法承租人,并需得到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因此,在交易前,需先確認房屋所有權,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權”的特殊性,并非所有人都能享有。為避免轉讓協議的無效及未來糾紛,購買人應確認自己具備購買資格。例如,單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轉讓通常要求購買人也是該單位的職工。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或交換住房產權等方式獲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這意味著公房使用權是允許流轉的,但此流轉不包括轉租。轉租是指在不變更承租合同的情況下,將房屋交予他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