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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案件中,對于尚未拿到房產(chǎn)證或僅擁有部分產(chǎn)權的住房,若未能達成合意,法院將暫時不進行房屋權屬分配,而是依據(jù)具體情形做出決定。待夫妻任何一方最終獲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權的后,如仍存在爭議,可再單獨提出訴訟解決。【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