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策略
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策略
在發生醫療糾紛的際,患者及醫院可基于平等自愿的精神,通過深入且全面的商議,最終達成雙方滿意的和解協議,此種和解協議的法律效益理當得到充分確認與尊重。2.調解機制。在醫療事故已然得以明確認定的情況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根據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相應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經過調解過程中的多次磋商,若雙方當事人能夠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就應隨即制定相應的調解書,各方當事人務必嚴格遵守。若調解過程中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或在達成協議的后有任何一方反悔,則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將不再繼續進行調解工作。3.訴訟程序。在正式啟動訴訟程序的前,當事人可以選擇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醫療過錯鑒定。前者由醫學會負責鑒定,后者則由司法鑒定中心承擔鑒定任務。然而,進行相關鑒定并非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必經前置程序。
導讀在發生醫療糾紛的際,患者及醫院可基于平等自愿的精神,通過深入且全面的商議,最終達成雙方滿意的和解協議,此種和解協議的法律效益理當得到充分確認與尊重。2.調解機制。在醫療事故已然得以明確認定的情況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根據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相應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經過調解過程中的多次磋商,若雙方當事人能夠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就應隨即制定相應的調解書,各方當事人務必嚴格遵守。若調解過程中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或在達成協議的后有任何一方反悔,則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將不再繼續進行調解工作。3.訴訟程序。在正式啟動訴訟程序的前,當事人可以選擇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醫療過錯鑒定。前者由醫學會負責鑒定,后者則由司法鑒定中心承擔鑒定任務。然而,進行相關鑒定并非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必經前置程序。
1.和解途徑。在發生醫療糾紛的際,患者及醫院可基于平等自愿的精神,通過深入且全面的商議,最終達成雙方滿意的和解協議,此種和解協議的法律效益理當得到充分確認與尊重。2.調解機制。在醫療事故已然得以明確認定的情況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根據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相應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經過調解過程中的多次磋商,若雙方當事人能夠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就應隨即制定相應的調解書,各方當事人務必嚴格遵守;若調解過程中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或在達成協議的后有任何一方反悔,則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將不再繼續進行調解工作。3.訴訟程序。在正式啟動訴訟程序的前,當事人可以選擇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醫療過錯鑒定。前者由醫學會負責鑒定,后者則由司法鑒定中心承擔鑒定任務。然而,進行相關鑒定并非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必經前置程序。【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策略
在發生醫療糾紛的際,患者及醫院可基于平等自愿的精神,通過深入且全面的商議,最終達成雙方滿意的和解協議,此種和解協議的法律效益理當得到充分確認與尊重。2.調解機制。在醫療事故已然得以明確認定的情況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根據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相應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經過調解過程中的多次磋商,若雙方當事人能夠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就應隨即制定相應的調解書,各方當事人務必嚴格遵守。若調解過程中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或在達成協議的后有任何一方反悔,則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將不再繼續進行調解工作。3.訴訟程序。在正式啟動訴訟程序的前,當事人可以選擇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醫療過錯鑒定。前者由醫學會負責鑒定,后者則由司法鑒定中心承擔鑒定任務。然而,進行相關鑒定并非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必經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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