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法律效力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法律效力
若處于試用期內,只需提前三天知會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無法勝任崗位或合同存在重大變化,也可提前三十日發出通知進行解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導讀若處于試用期內,只需提前三天知會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無法勝任崗位或合同存在重大變化,也可提前三十日發出通知進行解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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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需依法履行通知義務,勞動者需在解除前三十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通知;若處于試用期內,只需提前三天知會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無法勝任崗位或合同存在重大變化,也可提前三十日發出通知進行解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法律效力
若處于試用期內,只需提前三天知會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無法勝任崗位或合同存在重大變化,也可提前三十日發出通知進行解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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