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婚前財產風險防范
如何做好婚前財產風險防范
經過公證的婚前進口將歸于雙方各自所有,無法作為共同債務來償還執行。婚前財產即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前,夫妻一方所擁有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以及文書,應作為判定事實的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導讀經過公證的婚前進口將歸于雙方各自所有,無法作為共同債務來償還執行。婚前財產即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前,夫妻一方所擁有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以及文書,應作為判定事實的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為預防婚前財產被強制執行,建議及時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經過公證的婚前進口將歸于雙方各自所有,無法作為共同債務來償還執行。婚前財產即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前,夫妻一方所擁有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以及文書,應作為判定事實的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何做好婚前財產風險防范
經過公證的婚前進口將歸于雙方各自所有,無法作為共同債務來償還執行。婚前財產即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前,夫妻一方所擁有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以及文書,應作為判定事實的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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