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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違法更改食品保質期的行為,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依法實施處罰。處罰措施包括:沒收違法所得以及違規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相關設備、原料等物資,貨值金額低于10,000元的,將被處以5,000至5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被勒令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直至吊銷許可證書。【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