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規定
合肥市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確保合肥市屬企業在國有資產處置中有法可依,根據相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合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市屬國有企業。第三條 合肥市國資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和管轄權。2.第二章 聯營投資及企業資產合并與兼并。第四條 企業可用國有資本金(不超過20%)、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進行對外聯投。第五條 企業在市外用國有資本金、資本公積及盈余公積投資聯營,需按《合肥市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六條 企業境外投資需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并進行資產評估、公證。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合并與兼并,資產可不評估、無償劃撥;不同所有制企業合并與兼并,資產必須評估、有償劃撥。3.第三章 資產出售。
導讀第一條 為確保合肥市屬企業在國有資產處置中有法可依,根據相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合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市屬國有企業。第三條 合肥市國資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和管轄權。2.第二章 聯營投資及企業資產合并與兼并。第四條 企業可用國有資本金(不超過20%)、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進行對外聯投。第五條 企業在市外用國有資本金、資本公積及盈余公積投資聯營,需按《合肥市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六條 企業境外投資需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并進行資產評估、公證。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合并與兼并,資產可不評估、無償劃撥;不同所有制企業合并與兼并,資產必須評估、有償劃撥。3.第三章 資產出售。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合肥市屬企業在國有資產處置中有法可依,根據相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合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市屬國有企業。 第三條 合肥市國資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和管轄權。2. 第二章 聯營投資及企業資產合并與兼并 第四條 企業可用國有資本金(不超過20%)、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進行對外聯投。 第五條 企業在市外用國有資本金、資本公積及盈余公積投資聯營,需按《合肥市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辦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 企業境外投資需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并進行資產評估、公證。 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合并與兼并,資產可不評估、無償劃撥;不同所有制企業合并與兼并,資產必須評估、有償劃撥。3. 第三章 資產出售 第八條 企業資產出售分為整體和部分出售。 第九條 資產出售前必須進行價值評估。 第十條 一般設備出售由企業決定,但單件凈值超過50000元的設備需評估后出售。 第十一條 關鍵設備及主要生產用建筑物出售,需主管部門批準并備案,售價不得低于評估價值。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需明確企業關鍵設備和建筑物,并制作名錄。 第十三條 資產售價高于賬面凈值部分,應并入當期利潤,按規定交稅。 第十四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轉為股份制試點時,國有資產折股出售收入大部分返回母體企業,一部分集中用于其他國有企業重點項目。 第十五條 企業整體資產出售需經市政府批準。4. 第四章 資產租賃與抵押 第十六條 資產租賃期限一般為3-5年,最長不超過7年,承租人需繳納租賃抵押金。 第十七條 資產出租前必須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出租方需提取資產折舊費,承租方需維護資產正常運轉。 第十九條 租賃費不得低于評估價值的10%。 第二十條 抵押資產需經國家認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并取得確認。 第二十一條 抵押資產需主管部門批準,并備案。 第二十二條 貸款購入的資產在貸款未還清前不得用作抵押。 第二十三條 房屋建筑物抵押時,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二十四條 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企業用地不得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只能作為可動產抵押。 第二十五條 資產抵押價值不得少于評估價值的70%。5.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企業不得任意沖減國家資本金。 第二十七條 企業用國有資產擔保,需主管部門批準,并備案,擔保總值不得超過國有資產總額的40%。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合肥市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其他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合肥市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確保合肥市屬企業在國有資產處置中有法可依,根據相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合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市屬國有企業。第三條 合肥市國資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和管轄權。2.第二章 聯營投資及企業資產合并與兼并。第四條 企業可用國有資本金(不超過20%)、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進行對外聯投。第五條 企業在市外用國有資本金、資本公積及盈余公積投資聯營,需按《合肥市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六條 企業境外投資需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并進行資產評估、公證。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合并與兼并,資產可不評估、無償劃撥;不同所有制企業合并與兼并,資產必須評估、有償劃撥。3.第三章 資產出售。
為你推薦